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庠松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 以98年度上訴字第410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 100年6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 第410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 字第2322號上訴駁回確定。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 合,應裁定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