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60號
TPHM,103,聲,160,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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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于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于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于山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 度聲字第2135號聲請定應執行刑1年2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6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 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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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