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湧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湧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湧騰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242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6 年10月確定。⑵因恐嚇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6 4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97 年6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3年1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