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治民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103年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姚治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治民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 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上訴駁回,並經最 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83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2 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