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選上更(二)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正井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慶福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文振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選罷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三十八頁即理由欄乙、無罪部分四、㈠第一行「九十七年九月、十月間」及第四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分別更正為「九十六年九月、十月間」及「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十八頁即理由欄乙、無罪部分四、 ㈠第一行「九十七年九月、十月間」及第四行「九十七年十 二月十一日」,係誤寫,應分別更正為「九十六年九月、十 月間」及「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