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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0年度,199號
SJEV,90,重小,199,2001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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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補充理由書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丙○○○○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鉅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所為之判決,茲補充
理由要領如下: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伊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之快遞運費新台幣(下同)五萬二千二
  百九十元未付,爰依承攬運送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價款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帳單簽收聯及月結帳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運送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五萬二千二百九十元,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未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
  台幣十萬元以下者,為小額事件。又小額事件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 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規定可參。本件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二日已判決, 惟該判決書僅記載主文,嗣因被告有爭執而上訴,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加記理由 要領,爰補充如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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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