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補充理由書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丙○○○○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鉅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所為之判決,茲補充
理由要領如下: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伊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之快遞運費新台幣(下同)五萬二千二
百九十元未付,爰依承攬運送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價款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帳單簽收聯及月結帳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運送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五萬二千二百九十元,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未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
台幣十萬元以下者,為小額事件。又小額事件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 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規定可參。本件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二日已判決, 惟該判決書僅記載主文,嗣因被告有爭執而上訴,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加記理由 要領,爰補充如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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