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6年度,150號
TNEV,106,南小補,150,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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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意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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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