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3269號
TPHM,102,上訴,3269,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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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3269號
上 訴 人 邱國政(原名邱國正)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
審訴字第1347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807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邱國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如附表主文欄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邱國政自民國(下同)98年6月6日起至100年12月2日止,受 僱於志成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下稱志成公司)之桃園營業所擔任業務工作,負責向志 成公司客戶收取貨款,及辦理送貨、退貨事宜,為從事業務 之人,詎其竟利用職務之便,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之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99年10月中旬某日, 在桃園縣中壢市內壢地區某篆刻行,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刻 印業者偽刻「馮家儀」、「李金連」、「黃月雲」印章各1 枚(均未扣案),復於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八至廿二、廿五 至卅一、卅三至卅五所示時間,佯以同上附表所示各該客戶 向志成公司訂貨為由,在其業務上製作同上附表所示各該單 據,虛偽登載同上附表所示之不實事項,表示同上附表所示 各該客戶業已同意訂購該等貨品,致志成公司陷於錯誤,而 交付同上附表所示之各該貨品予邱國政供轉交予各該客戶, 邱國政收取貨品後,復冒用各該客戶承辦人之名義,或蓋用 上開偽造「馮家儀」之印章於附表一編號廿、廿六、廿七、 卅、卅一、卅三所示各該單據,或蓋用上開偽造「李金連」 印章於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單據,或蓋用上開偽造「黃月雲」 印章於附表一編號二、十七、廿一、廿二、廿五、廿九、卅 五所示各該單據;或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六、十八、十 九、廿八所示署押於附表一編號八至十六、十八、十九、廿 八所示各該單據;或盜蓋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龍岡副供站 供配員謝嘉英」印章於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單據,或盜蓋如附 表一編號卅四所示「僑愛福利分站福利員張毓錚」印章於附



表一編號卅四所示單據,虛偽表示各該貨品已經由附表一編 號二至四、八至廿二、廿五至卅一、卅三至卅五所示客戶簽 收具領,再持交志成公司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志成公司 及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八至廿二、廿五至卅一、卅三至卅五 所示客戶,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八至廿二、 廿五至卅一、卅三至卅五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853, 972元之貨品;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之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一、五至七 、廿三、廿四、卅二所示時間,佯以同上附表所示各該客戶 向志成公司訂貨為由,在其業務上製作如附表一編號一、五 至七、廿三、廿四、卅二所示各該單據,虛偽登載同上附表 所示之不實事項,表示同上附表所示之各該客戶業已同意訂 購該等貨品,致志成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同上附表所示之 各該貨品予邱國政供轉交予各該客戶,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 一編號一、五至七、廿三、廿四、卅二所示價值共計176,40 7元之貨品。
㈡、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 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時間,利用為附表二 編號一、二所示客戶訂貨並取得貨品之機會,冒用客戶承辦 人之名義,偽造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署押於附表二編 號一、二所示之各該單據,虛偽表示各該貨品已由附表二編 號一、二所示客戶簽收具領,再持交志成公司以為行使,足 以生損害於志成公司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客戶,以此方 式將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價值共計48,791元之貨品侵占 入己;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 別於附表二編號三至七所示時間,利用為附表二編號三至七 所示客戶訂貨並取得貨品之機會,將持有如附表二編號三至 七所示價值共計103,326元之貨品侵占入己。㈢、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附 表三編號一所示時間,將持有附表三編號一所示客戶欲退回 志成公司價值共計1,447,063元之貨品,侵占入己;又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二 所示之時間,將持有附表三編號二所示客戶欲退回志成公司 價值共計22, 277元之貨品,侵占入己。
二、案經志成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



,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上訴人即 被告邱國政均未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及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是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 證據能力。至於以下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 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 力。
二、上訴人即被告邱國政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原審、本院時,坦 承上開事實,其所陳核與告訴代理人張瓊宜洪彩萍分別於 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原審時所證情節相符,復有志成股份有限 公司桃園營業所員工資料表、業務侵占切結書、侵占貨物( 款)明細表、公務電話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該單據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至被告雖 於原審時,改稱附表一編號四所示「龍岡副供站供配員謝嘉 英」及附表一編號卅四所示「僑愛福利分站福利員張毓錚」 之印,非其所盜蓋,而係客戶方面自行蓋印,然此與上開事 證相違,且違反常情,是其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八至廿二、廿五至卅一、卅三 至卅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 業者偽刻「馮家儀」、「李金連」、「黃月雲」之印章,為 間接正犯。又按盜用印章,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 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亦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 用印文行為吸收(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被告盜用附表一編號四所示「龍岡副供站供配員謝嘉英 」印章及附表一編號卅四所示「僑愛福利分站福利員張毓錚 」印章所產生之印文,依上開說明,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被告盜用上開印章之行為,及偽刻「馮家儀」、「李金連」 、「黃月雲」印章以之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三、十七、廿 至廿二、廿五至廿七、廿九至卅一、卅三、卅五所示印文之 行為,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六、十八、十九、廿八所



示署押之行為,均各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又各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被告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均為想像競 合犯,應各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 編號一、五至七、廿三、廿四、卅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 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 ,各為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被告各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均為想像競合犯, 應各從一重以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係單 純觸犯詐欺取財罪,惟被告此部分亦有在其業務上製作同上 附表所示之各該單據並持以行使,故應仍有犯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而此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詐欺 取財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自得併予審理。被告就附表二編號一、編號二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 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偽造附表二編號一、編號二客 戶之署押各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又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各以 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以業務 侵占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二編號三至編號七及附表三編號一 、編號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按 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 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 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如附表三編 號一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利用同一職務機會,在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㈡、原審予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已經賠償告訴人 志成公司2,248,097元,而尚餘1,021,632元部分,被告亦與 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同意就其餘1,021,632元部分,被 告僅需清償600,000元,其餘不再請求,被告並於103年1月1 5日給付告訴人臺灣銀行面額六十萬元之本票,由告訴人收



執,告訴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法律責任,並撤回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96號、2101號民事訴訟,有告訴人 與被告書立之和解書與本票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以公務 電話向告訴人志成公司查證屬實,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 ,以上情形原審未及審酌,而於原判決之量刑審酌部分,記 載「尚有含賠償金在內約100餘萬元未清償」等情,並將之 列入審酌量刑與定執行刑之依據,即有未洽,被告上訴略以 已經賠償告訴人,要求降低執行刑,給予被告緩刑五年,使 被告能按月工作賠償告訴人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 由。是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㈢、爰審酌被告乘擔任業務工作之便,以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偽造 文書之方式詐取或侵占志成公司之貨品,不法所得附表所示 金額,並衡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犯 後坦承犯行,先後賠償告訴人2,248,097元,尚餘1,021,632 元部分,被告亦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同意就其餘1,02 1,632元部分,被告僅需清償600,000元,其餘不再請求,被 告並於103年1月15日給付告訴人臺灣銀行面額六十萬元之本 票,由告訴人收執,告訴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法律責任,並 撤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96號、2101號民事 訴訟,有告訴人與被告書立之和解書與本票影本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以公務電話向告訴人志成公司查證屬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經 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 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新法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 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 有限縮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惟本件被告所犯,不 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併罰,並無有利或不 利之情形,故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為有期徒刑貳年,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 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以工作所得賠償告 訴人,告訴人具狀陳明請給予被告機會,本件被告係因一時 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 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且於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輔導被告積極向上,不再有偏差行為 。末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 、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 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 決意旨參照)。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各該單據,業經被告提 出向志成公司以行使,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然 於上開文書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及署押,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至被告偽造「馮家 儀」、「李金連」、「黃月雲」之印章各1枚,並未扣案, 復據被告供稱業已銷燬(他字第6038號卷第63頁),又無證 據證明尚屬存在,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又 被告盜用「龍岡副供站供配員謝嘉英」及「僑愛福利分站福 利員張毓錚」之印章為真正之印章,所生之印文亦為真正, 該印章、印文均不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部分不得上訴。 刑法第210條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告訴人之客戶未實際訂貨,被告佯以客戶訂貨為由,先行開立其業務上製作之銷貨單或退發貨通知單,向告訴人詐取貨品後,復冒用客戶承辦人之名義,簽名或蓋章於告訴人之前開單據:
┌──┬────┬────┬────────┬──────┬──────┬────┬──────┬─────────┐
│編號│犯罪時間│客戶名稱│ 貨品名稱及數量 │詐取貨品價值│偽造印文、署│單據名稱│ 所犯法條 │ 主文欄 │
│ │ │ │ │ │押或盜用印章│ │ │ │
│ │ │ │ │ │之情形及數量│ │ │ │
├──┼────┼────┼────┬───┼──────┼──────┼────┼──────┼─────────┤
│ 一 │99年10月│中科院石│白博士泡│ 60 組│ 6,060 元│無 │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1 日 │園分站 │沫清潔劑│ │ │ │有限公司│、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銷貨單 │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二 │99年10月│中科院石│白博士泡│186 組│ 18,180 元│偽刻印│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30日 │園分站 │沫清潔劑│ │ │章以偽│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含贈品│ │ │造「黃│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6 組) │ │ │月雲」│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月雲」印文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




│ 三 │99年11月│國防部福│噴效水性│720 罐│ 38,520 元│偽刻印│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16日 │利總處內│ │ │ │章以偽│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造「李│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金連」│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李金連」印文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
│ 四 │99年11月│國防部福│白博士泡│180 罐│ 9,675 元│盜用「│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26日 │利總處龍│沫清潔劑│ │ │龍岡副│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岡副食品│ │ │ │供站供│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供應站 │ │ │ │配員謝│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嘉英」│ │ │ │壹日。 │
│ │ │ │ │ │ │印章 │ │ │ │ │
├──┼────┼────┼────┼───┼──────┼───┴──┼────┼──────┼─────────┤
│ 五 │99年11月│中山科學│白博士泡│120 組│ 12,120 元│無 │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26日 │院 │沫清潔劑│ │ │ │有限公司│、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銷貨單 │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六 │100 年1 │國防部福│白博士泡│186 組│ 9,675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月6 日 │利總處龍│沫清潔劑│ │ │ │利總處發│、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岡副食品│(含贈品│ │ │ │貨通知單│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供應站 │6 組) │ │ │ │ │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七 │100 年1 │國防部福│白博士廚│ 15 箱│ 9,120 元│無 │股份有限│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月17日 │利總處龍│房清潔劑│ │ │ │公司行車│、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岡副食品│ │ │ │ │作業日報│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供應站 │ │ │ │ │表 │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八 │100 年3 │中科院石│噴效水性│240 罐│ 20,83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8 日 │園分站 ├────┼───┤(起訴書誤載│押「林│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噴效蟑螞│120 罐│為13,270元)│」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藥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林」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 九 │100 年3 │國防部福│滅飛液體│ 24 盒│ 34,594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0日 │利總處內│電蚊香 │ │ │押「黃│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滅飛液體│ 48 組│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蚊香液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噴效水性│240 罐│ │ │ │ │ │「黃」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噴效蟑螞│120 罐│ │ │ │ │ │ │
│ │ │ │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滅飛電片│ 60 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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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100 年3 │國防部福│噴效水性│720 罐│ 39,81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7日 │利總處僑│ │ │ │押「許│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愛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許」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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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100 年3 │國防部福│噴效水性│720 罐│ 39,81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4日 │利總處內│ │ │ │押「黃│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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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00 年3 │國防部福│噴效蟑螞│720 罐│ 43,473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9日 │利總處僑│藥 │ │ │押「許│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愛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許」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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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00 年3 │中科院石│噴效水性│360 罐│ 19,905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30日 │園分站 │ │ │ │押「黃│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十四│100 年3 │國防部福│噴效水性│360 罐│ 19,905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30日 │利總處九│ │ │ │押「林│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龍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林」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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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100 年4 │中科院石│噴效水性│360 罐│ 19,905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 日 │園分站 │ │ │ │押「林│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某某」│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字跡│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凌亂無│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法辨識│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林某某」署押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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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100 年4 │國防部福│滅飛液體│ 72 組│ 13,896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1日 │利總處僑│蚊香電蚊│ │ │押「陳│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愛供應站│香2 入組│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滅飛液電│ 36 個│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器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陳」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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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100 年4 │國防部福│噴效水性│720 罐│ 39,81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6日 │利總處內│ │ │ │押「黃│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月雲」│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月雲」署押壹枚│
│ │ │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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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100 年4 │國防部福│噴效蟑螞│360 罐│ 22,68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9日 │利總處僑│藥 │ │ │押「許│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愛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許」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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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100 年7 │國防部福│噴效水性│480 罐│ 23,04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8 日 │利總處內│ │ │ │押「黃│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銷貨單上偽造之│
│ │ │ │ │ │ │ │ │ │ │「黃」署押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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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 │100 年10│國防部福│噴效蟑螞│960 罐│ 59,405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4日 │利總處桃│藥 │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園供應站│ │ │ │造「馮│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家儀」│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馮│
│ │ │ │ │ │ │ │ │ │ │家儀」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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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100 年10│國防部福│噴效蟑螞│720 罐│ 44,554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4日 │利總處內│藥 │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 │ │ │造「黃│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月雲」│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 │月雲」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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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100 年10│國防部福│白博士泡│240 組│ 26,160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15日 │利總處內│沫清潔劑│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2 入 │ │ │造「黃│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月雲」│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 │月雲」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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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100 年10│國防部福│噴效蟑螞│1440罐│ 89,107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月18日 │利總處龍│藥 │ │ │ │利總處統│、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岡站 │ │ │ │ │供品退(│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發)貨通│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知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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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100 年10│國防部福│白博士泡│360 組│ 19,620 元│無 │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詐欺取財罪│
│ │月19日 │利總處龍│沫清潔劑│ │ │ │利總處統│、第215 條、│,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岡站 │2 入 │ │ │ │供品退(│第339 條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發)貨通│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知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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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100 年10│國防部福│白博士泡│120 組│ 13,080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5日 │利總處內│沫清潔劑│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壢供應站│2 入 │ │ │造「黃│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月雲」│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 │月雲」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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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六│100 年10│國防部福│白博士泡│300 組│ 31,500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7日 │利總處桃│沫清潔劑│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園供應站│2 入 │ │ │造「馮│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家儀」│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馮│
│ │ │ │ │ │ │ │ │ │ │家儀」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廿七│100 年10│國防部福│噴效蟑螞│720 罐│ 45,360 元│偽刻印│壹枚│國防部福│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9日 │利總處桃│藥 │ │ │章以偽│ │利總處統│、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園供應站│ │ │ │造「馮│ │供品退(│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家儀」│ │發)貨通│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印文 │ │知單 │ │壹日。國防部福利總│
│ │ │ │ │ │ │ │ │ │ │處統供品退(發)貨│
│ │ │ │ │ │ │ │ │ │ │通知單上偽造之「馮│
│ │ │ │ │ │ │ │ │ │ │家儀」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廿八│100 年11│榮民之家│噴效蟑螞│480 罐│ 37,800 元│偽造署│壹枚│志成股份│刑法第216 條│邱國政犯行使偽造私│
│ │月2 日 │ │藥(起訴│ │ │押「吳│ │有限公司│、第210 條、│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書誤載為│ │ │」 │ │銷貨單 │第215 條、第│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噴效水性│ │ │ │ │ │339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 │壹日。志成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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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