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維元
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
緝字第2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23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維元與詹志銘(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先以96年度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 ,嗣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五月確 定)、被告之弟鄭芳政(通緝中,在大陸犯詐騙罪,經福建 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並處罰金人 民幣五萬七千元,見本院卷第76頁反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使用許寬謀、蔡寶鳳、郭春風、楊志賢、沈義雄 、施宗昇、林宏宗、盧昱丞、許美麗、林昌樺、繆幸娥、阮 星隆(原名阮興隆)、郭璥菘、陳秋露、陳啟榮、劉文政、 龍文海、蘇德安、黃祿善、楊婷婷、詹世全、黃裕仁、李曜 均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施加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法,致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 錯誤,始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透過自動櫃員機轉帳或赴 金融機構臨櫃匯款之方式,迭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分別轉 入前開金融機構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殆盡。因認 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 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 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 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29年 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 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有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係以通訊監察譯 文證明被告曾與詐騙集團成員楊宸驊聯繫共商最新犯罪模式 、被告屢與詐騙集團成員陳志寶聯繫討論匯款事宜,進且更 執被告於檢察官偵訊中表示同意接受聲紋鑑定之言詞,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文記載被告未於指定時間前往錄音俾 利聲紋比對之內容證明被告畏罪躲避之態度,作為評斷被告 參與詐騙集團運作之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詐欺 取財犯行,並辯稱:伊沒有參與本案之詐欺集團,亦未使用 通訊監察所稱之大○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云云。 經查:
㈠有關被告家中之兄弟排行依序各為長子被告、次子鄭維鵬、 三子鄭維宏、么子鄭芳政等情,已據被告於原審供明在卷( 見原審訴緝字卷一第72頁)。次觀通訊監察譯文所呈現之通 話過程:①於民國93年12月17日下午1時41分56秒,被告之 么弟鄭芳政以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門號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之二弟鄭維宏,鄭芳政告知鄭 維宏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乃「哥」所使用之電話號碼。 ②於前通電話通話完畢緊接之同日下午1時43分31秒,甫行 獲知「哥」所使用行動電話號碼之鄭維宏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聯繫該名被稱為「 哥」之人,不僅仍直喚為『哥』之稱呼,同時提及「老四說 要繳車款耶」、「誠泰銀行北高雄民族分行是媽的名字啦」 (見原審訴緝字卷一第99至100、113頁),儘管一般喊為「 哥」者可能出於親生兄弟關係、親屬堂表兄弟關係、朋友關 係之背景,然該被稱為「哥」之人與鄭維宏所稱兩人具有同 一母親或同一排行第四之兄弟等語,則鄭維宏通話所聯繫該 名被稱為「哥」之人必係鄭維宏之兄鄭維鵬或被告。況念鄭 維宏呼喚鄭維鵬之稱謂為「老二」而非「哥」,且有鄭維宏 與鄭維鵬之通訊監察譯文為憑(見原審訴字卷一第114至116 頁),適足排除鄭維宏口稱「哥」之人為鄭維鵬之疑慮,或 可證明該被稱為「哥」之人係被告,進而認定大陸門號0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為被告。另公訴意旨指稱被告 拒不前往進行聲紋比對顯示舉止心虛云云,然不論鑑定結果 如何,縱認被告係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
人,但猶須檢視被告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否攸關本案詐欺犯行 ,要難單憑被告要求聲紋鑑定卻又反覆之態度,即遽認被告 有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否則不啻扔棄證據法則徒只觀望被 告臨訟表現爾爾,流於苛責被告務必心甘情願主動配合調查 而生違反不自證己罪之謬誤。
㈡再細核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全部通訊監察譯 文,其中稍略涉及帳戶、款項部分包括:①於93年10月18日 中午12時59分19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央 託陳志寶匯款之事。②於93年10月18日下午1時14分2秒,陳 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央託陳志寶匯款之事。③ 於93年10月18日下午1時38分32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 ,兩人洽談語意不明分組運作正常之事。④於93年10月18日 下午2時43分53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匯 款妥當之事。⑤於93年10月19日下午2時1分51秒,陳志寶以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轉告抄記全與本案涉案帳戶無關之帳 戶。⑥於93年10月20日中午12時58分19秒,陳志寶以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央託陳志寶匯款之事。⑦於93年10月20 日下午1時3分34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央 託陳志寶匯款之事。⑧於93年11月19日下午1時6分29秒,被 告以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鄭維宏,兩人洽談央託鄭維宏借款之事。⑨ 於93年11月19日下午1時47分43秒,被告以大陸門號0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鄭維宏 ,兩人洽談轉託鄭芳政借款之事。⑩於93年12月17日下午1 時43分31秒,鄭維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 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央託被告 匯款之事(見原審訴緝字卷一第72至74、96至100頁),毫 無隻字片語述及如附表一所示本案詐騙集團所使用之帳戶及 如附表二所示本案詐騙集團所為之詐欺行徑,縱然詐騙集團 誠常藉由車手取款匯出之模式牟利,但尚不能斷定一般洽談 匯款之通聯話語即屬詐騙集團匯款之分工內容,且無其他證 據資料可容否決合法央託匯款、借款、抄記帳戶之機率存在 ,尚難臆測通話內容之語意,而遽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復稽諸所有大陸門號行動電話之全部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略 涉詐欺或其他犯罪部分,包括:①於94年1月9日下午4時30 分46秒,鄭維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 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如何規避犯罪 查緝之事。②於93年11月28日晚間11時10分4秒,不詳人士 以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楊宸驊,兩人洽談如何全盤籌備運作賺錢之事 」(見原審訴緝字卷一第100至102、111至112頁),亦不足 以證明如附表一所示詐騙集團所使用之帳戶及如附表二所示 詐騙集團所為之詐欺行徑,是除乏證據可證大陸門號0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同為被告,致難憑信其與楊宸驊 共謀利益外,且遍閱通訊監察譯文之前後語意,仍不足以證 明被告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
㈢又觀諸卷內所有電話之全部通訊監察譯文,其中僅只下列三 則通話內容洵與本案或他案詐欺犯行相關:①於93年10月18 日下午4時54分7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不詳人士,兩人知 會抄下如附表一所示本案詐騙集團所使用黃祿善之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②於93年10月18日晚間 5時36分37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 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不詳人士,兩人言及他 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724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所載劉明其之誠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③於93年10月20日下午1時3分24秒,陳志寶以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繫被告,兩人言及他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 字第3979號、第4328號、94年度偵字第888號起訴書所載陳 文國之慶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經詳研 前開通話細項,談及本案詐騙集團所使用黃祿善之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人乃係陳志寶與持用大 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不詳人士,既無證據得謂 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同為被告,遂難 一併劃歸被告知情參與之範圍,至論被告雖曾接受陳志寶聯 絡提供他案詐騙集團所使用之帳戶,卻無證據連結本案詐騙 集團所為之犯行,無由促使被告擔負涉及本案詐欺之刑責。 再者,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陳紃呈固於警詢時證稱:「二哥」 、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元哥」、綽 號「阿春」之鄭芳政三人乃為兄弟關係之詐騙集團成員等語 (見偵卷一第48至50頁),但被告家中排行第四之么子鄭芳 政上有三名兄長,故陳紃呈指述之「元哥」是否即為被告,
即非無疑。況陳紃呈指證「元哥」所使用之大陸門號0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上開可得確認乃被告所使用之大陸門號 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別,且無證據可證大陸門號0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身分。復參以本案詐騙集團成員 陳志寶於警詢時供稱:無法確認同屬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 大哥」是否正為被告等語(見偵字卷一第79至81頁)。是尚 難據此認定「元哥」即為被告,而採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基礎 。
㈣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為被告犯修正前 刑法常業詐欺罪之積極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經本院 逐一剖析,相互參酌,仍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是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
四、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已於原判決詳 細論述其理由,其認事用法,均為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仍 就原審對證據之取捨再為爭執,指摘原審判決被告無罪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附表一:本案詐騙集團所使用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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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名義人│帳 戶│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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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 寬 謀│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麥寮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宗憼│
├─────┼───────────────────────────┼───┤
│蔡 寶 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合作金庫銀行東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安泰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華貞│
├─────┼───────────────────────────┼───┤
│郭 春 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崇睿│
│ ├───────────────────────────┼───┤
│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楊 志 賢│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虎尾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梁建業│
│ ├───────────────────────────┼───┤
│ │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沈 義 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古坑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嘉麗│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施 宗 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秋玉│
│ ├───────────────────────────┼───┤
│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內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林 宏 宗│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斗六西平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鍾淑美│
├─────┼───────────────────────────┼───┤
│盧 昱 丞│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樹仔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合作金庫銀行西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華南商業銀行臺中民族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月香│
├─────┼───────────────────────────┼───┤
│許 美 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鍾淑美│
├─────┼───────────────────────────┼───┤
│林 昌 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定榮│
│ ├───────────────────────────┼───┤
│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大同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號帳戶 │ │
├─────┼───────────────────────────┼───┤
│繆 幸 娥│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妙雯│
├─────┼───────────────────────────┼───┤
│阮 星 隆│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宜欣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潘 鶴│
├─────┼───────────────────────────┼───┤
│郭 璥 崧│第一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姍珊│
├─────┼───────────────────────────┼───┤
│陳 秋 露│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虎尾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銘嘗│
├─────┼───────────────────────────┼───┤
│陳 啟 榮│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秋玉│
├─────┼───────────────────────────┼───┤
│劉 文 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炳寬│
│ ├───────────────────────────┼───┤
│ │合作金庫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龍 文 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延平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時鶴興│
├─────┼───────────────────────────┼───┤
│蘇 德 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安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秋玉│
├─────┼───────────────────────────┼───┤
│黃 祿 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中慶│
│ │ │邱美龍│
│ ├───────────────────────────┼───┤
│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新英│
├─────┼───────────────────────────┼───┤
│楊 婷 婷│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登容│
├─────┼───────────────────────────┼───┤
│詹 世 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瑞卿│
├─────┼───────────────────────────┼───┤
│黃 裕 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祥玉│
│ ├───────────────────────────┼───┤
│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大同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李 曜 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崙背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祥玉│
└─────┴───────────────────────────┴───┘
附表二:本案詐騙集團所為之詐欺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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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手 法│匯款時間│所使用入款之帳戶│詐騙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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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宗憼│佯稱朱宗憼抽中新│93年10月│許寬謀之上開臺灣│10萬元 │
│ │宏碁資訊生活館三│12日下午│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獎120萬元,惟需 │2時30分 │麥寮郵局帳戶 │ │
│ │加入成為投資客戶│許 │ │ │
│ │方得領取該筆彩金│ │ │ │
│ │為由,指示朱宗憼│ │ │ │
│ │匯款 │ │ │ │
├───┼────────┼────┼────────┼─────┤
│何華貞│佯稱何華貞信用卡│93年8月7│蔡寶鳳之上開安泰│9萬9,999元│
│ │遭盜刷,以變更提│日下午1 │商業銀行臺南分行│ │
│ │款卡條碼為由,指│時54分許│帳戶 │ │
│ │示何華貞至自動櫃│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
│陳崇睿│佯稱陳崇睿信用卡│93年8月2│郭春風之上開中國│9萬9,982元│
│ │遭盜刷,以變更提│日某時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
│ │款卡條碼為由,指│ │ │ │
│ │示陳崇睿至自動櫃│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
│梁建業│佯稱梁建業信用卡│93年10月│楊志賢之上開臺灣│3萬34元 │
│ │遭盜刷,以辦理金│3日晚上8│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融卡止付為由,指│時34分許│虎尾郵局帳戶 │ │
│ │示梁建業至自動櫃│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
│許嘉麗│佯稱許嘉麗抽中新│93年10月│沈義雄之上開臺灣│10萬元 │
│ │宏碁資訊生活館三│29日中午│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獎120萬元,惟需 │12時43分│古坑郵局帳戶 │ │
│ │加入成為投資客戶│許 │ │ │
│ │方得領取該筆彩金│ │ │ │
│ │為由,指示許嘉麗│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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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秋玉│佯稱張秋玉抽中宏│93年12月│施宗昇之上開中國│20萬元 │
│ │海數位電子生活館│20日某時│信託商業銀行斗六│ │
│ │三獎120萬元,惟 │ │分行帳戶 │ │
│ │需認購愛心金飾基├────┼────────┼─────┤
│ │金12萬元方得領取│93年12月│陳啟榮之上開臺灣│6萬元 │
│ │該筆彩金為由,指│7日某時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示張秋玉匯款 │ │北港郵局帳戶 │ │
│ │ ├────┼────────┼─────┤
│ │ │93年12月│蘇德安之上開臺灣│20萬元 │
│ │ │17日某時│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安平郵局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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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淑美│佯稱鍾淑美中獎,│93年11月│林宏宗之上開臺灣│10萬元 │
│ │以繳納稅金為由,│19日下午│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指示鍾淑美匯款 │4時30分 │斗六西平路郵局帳│ │
│ │ │許 │戶 │ │
│ │ ├────┼────────┼─────┤
│ │ │93年11月│許美麗之上開中國│30萬元 │
│ │ │22日某時│信託商業銀行西臺│ │
│ │ │ │中分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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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月香│佯稱洪月香信用卡│93年10月│盧昱丞之上開華南│2萬9,774元│
│ │遭盜刷,指示洪月│26日某時│商業銀行臺中民族│ │
│ │香至自動櫃員機操│ │路分行帳戶 │ │
│ │作轉帳共3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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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定榮│佯稱陳定榮信用卡│93年10月│林昌樺之上開中國│9萬9,999元│
│ │遭盜刷,指示陳定│28日某時│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
│ │榮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作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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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妙雯│佯稱洪妙雯現金卡│94年1月7│繆幸娥之上開新光│3萬8,313元│
│ │未繳費,指示洪妙│日下午5 │商業銀行帳戶 │ │
│ │雯至自動櫃員機操│時30分許│ │ │
│ │作轉帳4次 │、同日下│ │ │
│ │ │午5時32 │ │ │
│ │ │分許、同│ │ │
│ │ │日下午5 │ │ │
│ │ │時36分許│ │ │
│ │ │、同日下│ │ │
│ │ │午5時37 │ │ │
│ │ │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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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鶴│佯稱潘鶴女兒遭毆│93年9月 │阮星隆之上開臺灣│3萬4,500元│
│ │打,指示潘鶴匯款│30日下午│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3時許 │崙背郵局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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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姍珊│佯稱係國稅局人員│93年11月│郭璥崧之上開中國│9萬9,989元│
│ │,以辦理退稅為由│8日下午2│信託商業銀行永康│ │
│ │,指示李姍珊至自│時58分許│分行帳戶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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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銘嘗│佯稱楊銘嘗抽中新│93年11月│陳秋露之上開臺灣│6萬元 │
│ │宏碁科技公司獎項│25日上午│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120萬元,惟需加 │9時38分 │尾虎郵局帳戶 │ │
│ │入成為正式會員方│許 │ │ │
│ │得領取該筆彩金為│ │ │ │
│ │由,指示楊銘嘗匯│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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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炳寬│佯稱吳炳寬信用卡│93年10月│劉文政之上開中國│29萬9,994 │
│ │遭盜刷,以金融卡│8日晚上 │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元 │
│ │查詢餘額為由,指│10時33分│分行帳戶 │ │
│ │示吳炳寬至自動櫃│許、同日│ │ │
│ │員機操作轉帳3次 │晚上10時│ │ │
│ │ │34分許、│ │ │
│ │ │同日晚上│ │ │
│ │ │10時38分│ │ │
│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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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鶴興│佯稱加入新宏碁資│93年11月│龍文海之上開中國│90萬元 │
│ │訊生活館會員及投│9日某時 │信託商業銀行延平│ │
│ │資,指示時鶴興匯│、93年11│分行帳戶 │ │
│ │款2次 │月10日某│ │ │
│ │ │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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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中慶│佯稱曾中慶信用卡│93年10月│黃祿善之上開遠東│1萬9,784元│
│ │遭盜刷,以鎖金融│25日某時│國際商業銀行松江│ │
│ │卡為由,指示曾中│ │分行帳戶 │ │
│ │慶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作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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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美龍│佯稱邱美龍信用卡│93年10月│黃祿善之上開遠東│9萬9,879元│
│ │遭盜刷,以確認為│25日某時│國際商業銀行松江│ │
│ │由,指示邱美龍至│ │分行帳戶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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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新英│佯稱楊新英信用卡│93年10月│黃祿善之上開合作│17萬5,258 │
│ │遭盜刷,以更改金│21日晚上│金庫銀行帳戶 │元 │
│ │融卡卡號為由,指│8時21分 │ │ │
│ │示楊新英至自動櫃│許、同日│ │ │
│ │員機操作轉帳2次 │晚上8時 │ │ │
│ │ │24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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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登容│佯稱朱登容遭冒名│93年10月│楊婷婷之上開中國│7萬9,632元│
│ │申辦信用卡,以辦│30日晚上│信託商業銀行永康│ │
│ │理止付為由,指示│10時37分│分行帳戶 │ │
│ │朱登容至自動櫃員│許、同日│ │ │
│ │機操作轉帳3次 │晚上10時│ │ │
│ │ │45分許及│ │ │
│ │ │同日晚上│ │ │
│ │ │10時48分│ │ │
│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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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瑞卿│佯稱廖瑞卿遭冒名│93年10月│詹世全之上開中國│12萬8,977 │
│ │申辦信用卡,以變│27日晚上│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元 │
│ │更保護碼為由,指│10時28分│分行帳戶 │ │
│ │示廖瑞卿至自動櫃│許、同日│ │ │
│ │員機操作轉帳2次 │晚上10時│ │ │
│ │ │32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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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玉│佯稱李祥玉已抽中│94年1月 │黃裕仁之上開中國│122萬2,500│
│ │鴻海電子公司獎項│11日某時│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元 │
│ │120萬元,以需認 │及同年月├────────┼─────┤
│ │購愛心金飾12萬元│12日某時│李曜均之上開臺灣│20萬元 │
│ │方得領取該筆彩金│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繳交會費、匯款│ │崙背郵局帳戶 │ │
│ │錯誤、邀請投資香│ │ │ │
│ │港賽馬及賽馬組頭│ │ │ │
│ │抽成為由,指示李│ │ │ │
│ │祥玉轉帳3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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