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 告 高秀寶被 告 周志清 熊海生 池秀華 許晟達 陳智威 陳采筠 丁詠嘉 陳政皓 陳顗民 林政德 黎元煌 賴柏如 孫佳宏 邱忠義 王銘瑞 梁仁燕 黃茂綮 紀錫榮 黃意傳上列被告等因本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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