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號
ULDV,103,補,8,201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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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吳昭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麥寮廠企業工會間請
求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求為判
決被告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案一、案二、案三、案四均無效,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
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是本件應向原告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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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麥寮廠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