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建物騎樓平面與路面落差合法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號
ULDV,103,補,1,201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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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宗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建設處間請求確認建物騎樓平面與路
面落差合法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求為
判決雲林縣政府建設處確認建物騎樓平面與路面落差合法性,核
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
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
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
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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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