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號
ULDV,103,建,1,2014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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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被   告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61,583元,經本院於 民國103 年1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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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