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聲字,90年度,29號
FSEV,90,鳳簡聲,29,200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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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劉育騏
  相 對 人 甲○○○熱水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苑婷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叁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所為八十九年 度鳳簡字第六六二號判決,已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 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之非 屬訴訟費用或已經發還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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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熱水器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