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0年度,514號
FSEV,90,鳳簡,514,20010710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台灣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兼右一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為被告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誼林公司) 之受雇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駕駛車號6K-493號營業大貨車,沿國道 壹號南下行駛,至三六八點四K路段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與原告所承保由劉 有貴駕駛之車號XM-533號曳引車及ZC-57號尾車發生碰撞,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