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9號
ULDV,103,司促,269,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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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陳慧珊
債 務 人 涂瑞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192元,及其中①
  15,300元、②22,892元部分均自民國(下同)103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17% 、②18.25%計算之利息,與
  自102 年8 月16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止之已計未收利息2,
  249 元,暨自102 年10月1 日起按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30
  0 元,延滯第2 個月當月計付400 元,延滯第3 個月當月計
  付500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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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