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51號
ULDV,102,重訴,51,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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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陳怡民
訴訟代理人 顧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歿)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一、提出詹阿梅與王明間具配偶關係之證明文件。
二、王明之孫子女輩繼承人劉吳麗珠之配偶劉西碧未省略記事欄
  之戶籍謄本。
三、王明之孫子女輩繼承人陳蔡笑未省略記事欄之戶籍謄本,若
  陳蔡笑已受監護宣告,則併陳報監護人之未省略記事欄之戶
  籍謄本。
四、王明之孫子女輩繼承人蔡猜未省略記事欄之戶籍謄本。
五、王明之曾孫子女輩繼承人張琪蘭未省略記事欄之戶籍謄本。
六、向被繼承人吳慶興、吳泰基、吳正基、陳張姹雲之最後戶籍
  地法院函查其等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按吳正基部分正
  確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陳張姹雲部分正確管轄法
  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告前誤向無管轄之法院查詢)。
七、王明之子女輩繼承人王秀鑾若已死亡,應提出相當證明文件
  佐之(若為外國文件者,應經駐外單位認證,及提出中譯本
  ),並查報其繼承情形。
八、王明之孫子女輩繼承人陳慧麗之國外地址,並提出相當證明
  文件佐之(若為外國文件者,應經駐外單位認證,及提出中
  譯本),若已死亡,並查報其繼承情形。
九、王明之曾孫子女輩繼承人沈淑珍出境至何國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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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