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18號
ULDV,102,訴,518,201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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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點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章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
,尚不足14,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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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點金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