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董淑慎
訴訟代理人 董淑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元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34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