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文田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
02年度偵字第6490號、第7038號、第7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文田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丁文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由檢 察官聲請本院羈押獲准,嗣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檢察官 將被告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雖否認有起訴書 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惟已有人證、物證及通訊 監察譯文等證據在卷,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 條第1 項等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有相 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並審酌本案之情節,認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102 年12月30日以裁定予以處分羈押3 月。
二、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年2 月確定,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該署103 年1 月6 日雲檢惠自103 執100 字第28 8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 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