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聞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 年度執字第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聞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聞旗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確定,符合 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 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件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尤開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呂聞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動工具罪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動工具罪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動工具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修正前)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修正前) │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01月29日 │102 年05月16日 │102 年05月22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706號 │102 年度偵字第2909號 │102 年度偵字第4308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 年度交上易字第279號 │102 年度交易字第214號 │102 年度交易字第311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 年06月06日 │102 年07月31日 │102 年10月18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2 年度交上易字第279號 │102 年度交易字第214號 │102 年度交易字第311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2 年06月06日 │102 年08月20日 │102 年11月1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
│案件 │ │ │ │
├─────────┼────────────────┴────────────────┴────────────────┤
│附 註│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