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383號
ULDM,102,易,383,2014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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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春緣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58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春緣因涉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妨害自 由罪嫌,經檢察官於102 年5 月24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6 月18日繫屬於本院,嗣被告於102 年11月4 日死亡,此有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 規定,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807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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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