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財本
訴訟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紙,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紙,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3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2 年6 月14日 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 2 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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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年度除字第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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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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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000000–2 │普通股 │1 │1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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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000000–9 │普通股 │1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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