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8號
MLDV,103,訴,28,2014012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告 張禮鑫
      張禮銘
      王韻能
      王星文
      張珆瑄
      張智凡
      江文祥
      江文正
      張文廷
兼 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王昫景
被   告 張義炎
訴訟代理人 張禮鈞
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2876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3000元,原告尚
應補繳新臺幣498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