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陳義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政鴻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124 萬及利息
,依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12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買入匯率人
民幣1 元兌換新台幣(下同)4.832 元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5,991,680 元(計算式:124 萬元×4.832 =5,991,6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徵第一審裁判費5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