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7號
MLDV,103,補,27,201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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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24,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
二、被告蔡佳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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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