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憲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46 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2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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