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3年度,24號
MLDV,103,苗簡,24,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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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4號
原   告 陶果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玉
被   告 千澤豐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0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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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澤豐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陶果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果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