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28號
MLDV,102,除,128,2014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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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李育安(即股票持有人楊林美黛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振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育安(即股票持有人楊林美黛 之繼承人) 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 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8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6 月18日刊登於報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12月 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時起,至聲請人於102 年12月24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2NZ-0000000-0│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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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