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4號
MLDV,102,重訴,44,20140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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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4號
抗 告 人 大道慈悲濟世黨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道慈悲濟世黨苗栗縣選舉委員會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
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抗告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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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