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吳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羽睿即吳煜忠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玉麟之長女馬吳春蘭之配偶馬盛松之除戶謄本。
二、被繼承人吳玉麟之長子吳振標、次子吳松雄、長女馬吳春蘭
及其配偶馬盛松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