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48號
MLDV,102,訴,448,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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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吳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羽睿即吳煜忠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玉麟之長女馬吳春蘭之配偶馬盛松之除戶謄本。
二、被繼承人吳玉麟之長子吳振標、次子吳松雄、長女馬吳春蘭
  及其配偶馬盛松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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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