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無效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3號
MLDV,102,訴,163,20140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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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文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林瑠璃
      徐文清
      劉敬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3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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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