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9號原 告 陳俊銘 翁淑寶前列原告共同訴 訟 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被 告 楊金澔訴訟代理人 楊良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8日下午三時三十一分,在本院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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