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9號
MLDV,102,訴,159,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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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陳俊銘
       翁淑寶
前列原告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楊金澔
訴訟代理人 楊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8日下午三時三十一分,在本院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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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