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71號
原 告 劉景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榮文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劉榮文、劉煥德及劉錦龍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
略),暨具狀撤回上開被告及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劉楊靜美、劉福榮、林事疇、林事亮、林薰薰、林映映
、林玟玟、林昱辰即林心怡、黃夏江、劉活國、劉淑美、劉
俊和、劉華枝、劉俊怡、李劉玉嬌、徐琇芝、高劉澄枝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