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2年度,571號
MLDV,102,苗簡,571,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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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71號
原   告 劉景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榮文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劉榮文劉煥德劉錦龍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
  略),暨具狀撤回上開被告及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劉楊靜美劉福榮林事疇林事亮林薰薰林映映
  、林玟玟林昱辰即林心怡黃夏江劉活國、劉淑美、劉
  俊和、劉華枝劉俊怡李劉玉嬌徐琇芝高劉澄枝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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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