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2年度,563號
MLDV,102,苗簡,563,201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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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63號
原   告 黃詩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息南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坐落苗栗縣竹南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
  僅部份相同,依民法第824 條第6 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
  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
  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是否有該各
  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合併分割?如有,請提出
  各共有人之同意文件。
二、被繼承人方長林娥林首吉周林月英、蔡好、蔡萬富
  林蔡金葉、林明忠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手抄本。
三、被告方息南、方息經、林富雄、黃玉英、林書微、林以千、
  林芷羣林谷彥林柏辰林彩霞林彩玉周忠興、周忠
  隆、周夏玲周夏菁謝林阿美林妍華、林素珠、葉方圓
  、蔡德金蔡德火曾瑞琴蔡鴻乘蔡鴻嘉蔡嘉慧、蔡
  木榮、林彥七、張淑惠、林修弘、林政弘林明吉、林寶玉
  、林美玉、周蔡蜂李蔡金聰、蔡來春、蔡桂蘭蔡寶玉
  方信淳方世樑駱秀針方英明方英健方東三、方信
  繁、方信藏方佳立方進富方進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請勿省略,下同)。
四、被告魏林錦麵為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
五、被繼承人方長次女方氏青、三女方氏甜妹出養後之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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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