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63號原 告 黃詩怡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息南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一、本件坐落苗栗縣竹南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 僅部份相同,依民法第824 條第6 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 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 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是否有該各 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合併分割?如有,請提出 各共有人之同意文件。二、被繼承人方長、林娥、林首吉、周林月英、蔡好、蔡萬富、 林蔡金葉、林明忠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手抄本。三、被告方息南、方息經、林富雄、黃玉英、林書微、林以千、 林芷羣、林谷彥、林柏辰、林彩霞、林彩玉、周忠興、周忠 隆、周夏玲、周夏菁、謝林阿美、林妍華、林素珠、葉方圓 、蔡德金、蔡德火、曾瑞琴、蔡鴻乘、蔡鴻嘉、蔡嘉慧、蔡 木榮、林彥七、張淑惠、林修弘、林政弘、林明吉、林寶玉 、林美玉、周蔡蜂、李蔡金聰、蔡來春、蔡桂蘭、蔡寶玉、 方信淳、方世樑、駱秀針、方英明、方英健、方東三、方信 繁、方信藏、方佳立、方進富、方進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請勿省略,下同)。四、被告魏林錦麵為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五、被繼承人方長次女方氏青、三女方氏甜妹出養後之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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