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21號
原 告 張寬慶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木蘭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張寬慶原起訴時主張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嗣於民國103 年1 月
23日具狀並當庭以言詞擴張訴之聲明為4,100,000 元,業經被告
木蘭花同意其擴張。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擴張為4,100,000 元後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59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3,870元
,仍有差額2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27,72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