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2年度,521號
MLDV,102,苗簡,521,201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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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21號
原   告 張寬慶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木蘭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張寬慶原起訴時主張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嗣於民國103 年1 月
23日具狀並當庭以言詞擴張訴之聲明為4,100,000 元,業經被告
木蘭花同意其擴張。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擴張為4,100,000 元後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59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3,870元
,仍有差額2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27,72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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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