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號
MLDM,103,附民,1,2014012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三滄企業社即陳世水
被   告 黃志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6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曾具狀或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志民被訴詐欺等罪之刑事部分,本院於民國102 年 12月24日行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有本院 102 年12月24日之審判筆錄在卷可考。茲原告係於前揭言詞 辯論後之同年月30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有本院收狀戳章存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 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