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2年度,8號
MLDM,102,重附民,8,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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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成來
被   告 林雅鋒
      李美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421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並無原告所指訴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等罪嫌,故原告以此為由提起訴訟顯無理由。並聲明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林雅鋒李美俐所涉偽造文書案件,業於民國10 3 年1 月28日由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421 號判決無罪,揆 諸首揭法條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而假執 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 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 用之負擔,併予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 談會第21號研討意見同樣見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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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