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2年度,15號
MLDM,102,重附民,15,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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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郭豐墩
被   告 何政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交訴字第63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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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