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郭豐墩
被 告 何政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交訴字第63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