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833號
MLDM,102,易,833,201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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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8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清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406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清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高清凉陳秉彝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鼎公司) 之經營權有所糾紛,高清凉乃於民國101 年7 月24日16時許 ,夥同羅以明、黃國鴻(羅以明、黃國鴻涉嫌妨害自由部分 ,另為不起訴處分)及其他年籍不詳之6 名男子,前往國鼎 公司位於苗栗縣獅潭鄉八角坑25之1 號之礦區,準備接管公 司,高清凉並在國鼎公司辦公室內,對在場正與陳秉彝聯繫 之職員賴振榮口出「給我遇到打給他(指陳秉彝)死」之恐 嚇言語,告訴人事後由國鼎公司監視錄影得知後,因而心生 畏懼。
二、案經陳秉彝訴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告訴人陳秉彝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㈡證人賴振榮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 片。
㈣現場監視錄影之翻拍照片1 份。
㈤現場監視錄影對話譯文1 份。
㈥經濟部礦物局102 年2 月19日礦局行一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1 份。
㈦經濟部101年8月7日經授務字第00000000000號函1 份。 ㈧苗栗縣政府101 年8 月30日府水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 。
㈨行政院秘書長102 年3 月8 日院台訴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
㈩被告高清凉於警詢、偵訊中之陳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四、論罪科刑:
㈠罪名: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量刑考量事項:
⒈被告係以放話之方式,使告訴人事後得聞而產生畏懼心,



其對告訴人之威脅性較遜於當面恫嚇;
⒉告訴人請求從重量刑;
3.被告最後為認罪答辯之態度。
綜上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 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上開已於適當位置引述之法律規定,為有罪判決。本案經檢察官游忠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附記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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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