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654號
103年度聲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聲請人 黃鈁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654 號),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鈁炎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月玖日起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表所示具保狀所載。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鈁炎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 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2 年12月13日起執行羈押,有本院押票1 紙在卷。茲因被告前 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50 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並於103 年1 月9 日 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該署103 年1 月9 日苗檢宏執戊102 執3040號第1066號函文及102 年執戊字第3040號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故被告黃鈁炎既因他案在監執行 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足認原 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又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則 羈押既不存在,自無具保停止羈押可言。綜上,被告所請與 法不合,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以駁回,爰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220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