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10號
MLDM,101,訴,210,201401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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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耀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
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
102 年12月11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2 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 未敘述理由,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 院於102 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被告,亦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但其至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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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