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林婉婷
兼法定代理 林永峯
人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林琚瓔
聲請人共同
代 理 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貳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