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70號
HLDM,102,訴,70,201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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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被   告 張乃文
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65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月15日上午9時於本院第
一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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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