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1號
TTDV,103,消債更,1,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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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汪信東
代 理 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680元(2×34×10=680), 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二、財產目錄部分:
㈠存款部分:聲請人若有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薪轉、證券存摺),請提供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提出聲請人現住門牌號碼臺東縣臺東市○○○路000巷 00弄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三、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包括102年12月份 )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月薪外之獎 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
㈡就所提出國稅局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中所列給付總額,請列明100年度及101年度所列之給付 總額計算式(即聲請人每月收入總額未扣除勞、健保或其 他費用後之加總,應等於給付總額)向本院陳報。四、聲請人生活支出:
㈠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膳食費、交通費及 保險費部分,請提出相關證明或書面文件。




㈡聲請人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3條約定每月租金為7,000 元,每月另收3,000元電費及水費。請釋明於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中列計之租金每月支出10,000元、水費每月支 出1,000元及電費每月支出1,000元是否有重複。另請釋明 聲請人於102年2月25日前二年之房屋租賃情形及陳報租賃 契約書。
㈢聲請人請釋明第四臺費用收據所載「客戶名稱汪秉璇」, 其與聲請人關係為何?該費用由何人負擔?由何人繳納? ㈣聲請人陳報扶養其母親即受扶養人朱玉女每月支出扶養費 2,000元,請釋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請陳報戶 籍謄本,並請列明計算式及提出書面證明文件。五、請釋明聲請人母親朱玉女有無工作收入?並請提出其最近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
六、請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朱玉女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 有,亦陳明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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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