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 告 王瑞弘即王盟豪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78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 8月25日上午 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萍
書記官 吳昕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昕韋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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