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1號
TTDV,103,司促,451,20140128,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陳佳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