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5號
TTDV,103,司促,415,201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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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蔣佩樺
      劉朝鍾
      蔣美花
一、債務人劉朝鍾蔣佩樺蔣美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壹拾伍萬叁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蔣佩樺於民國97年4月至10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
    劉朝鍾蔣美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3,343元整,另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蔣佩樺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朝鍾、蔣
    美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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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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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343元    │ 102年9月1日起至  │百分之2.83 │ 102年10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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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