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9號
TTDV,103,司促,349,20140116,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溫聖傑
      溫清水
一、債務人溫清水溫聖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
  肆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溫聖傑於民國96年11月至100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溫
   清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84,399元,另加計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溫聖傑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溫清水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184,399元    │ 102年9月1日起至  │百分之2.83 │ 102年10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
│ │         │          │      │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