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溫聖傑
溫清水
一、債務人溫清水及溫聖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
肆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溫聖傑於民國96年11月至100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溫
清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84,399元,另加計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溫聖傑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溫清水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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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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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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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4,399元 │ 102年9月1日起至 │百分之2.83 │ 102年10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
│ │ │ │ │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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