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唐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叁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計算
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連續延滯二個
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
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連續延滯四個月(含)以上當月以
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至清償日止,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